「力麒村上青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投標之社區駐點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委託管理物:
一、名稱:力麒村上青春區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東明街51號
三、樓層:地上13層、地下3層
四、建物3棟
五、總住戶數:93戶
二、 委託管理期間:
民國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合約期限一年。
三、 委託管理事項:
(一)人力需求:
社區主任1名
保全員24小時單哨
清潔員1名
(二)管理服務:安全維護、車輛管制、事故處理、防災演練、信件服務、社區事務管理、公共財產管理、採買報價、會議召開、會議紀錄、財務報表、公共事務、規章研擬等。
(三)清潔服務:大門、中庭、公共空間、電梯間、樓梯間、公共廁所、地下室停車場、頂樓、垃圾室、車道等清潔維護。
四、投標廠商資格:
(一)為政府立案具證照(執照)之管理維護公司,不得有租借牌照行為。
(二)參與甄選之公司,應具有與本案招標標的及服務內容符合之實際經驗,且需提出管理之社區證明3家(如契約影本)。
(三)檢附最近最新(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檢附公司員工誠實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保單資料影本。
(五)檢附最新年度公寓大廈管理公會會員證影本。
(六)檢附最近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並檢附國稅局近兩期 401 表所得稅申報資料影本。
五、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非乙方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三)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需經甲方審查及同意。
(四)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五)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六) 乙方、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七) 前述轉包廠商與廠商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六、 進駐社區人員注意事項:
(一)人員須為中華民國國籍。投標廠商負責派駐人員薪資、服裝配備、勞健保、勞退提撥、教育訓練、責任保險,並應符合政府業務管理單位 及主管機關之各項規定,且無檳榔、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二)社區主任,須有物業管理相關證照,須由得標之管理公司直接派任。
(四)清潔員平日清潔消耗品、清潔用具使用成本須含在報價中。
(五)若需更換社區主任,須事先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才可更換。
七、 投標須知:
(一)報價單有效日期須至108年12月25日。
(二)管理服務企劃書正本八份,報價單一份及符合第四條投標廠商資格之文件一份。
(三)企劃書、資格證明資料及報價單請密封裝入資料袋,違反規定者以棄權論,送件後即不退還。
(四)以上資料請於 108年11月17日中午 17:00 前親自送達本社區並投入管理委員會信箱,逾時或非規定送件者概不受理。
(五)若無廠商投標則流標,若投標廠商不足三家,甲方得延長投標日10日。
(六)管理委員會將採最有利標,擇一選出最適合之管理公司。
(七)對於標案若有疑義者,可洽管委會張先生0952-395-211。
八、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甲方有增加、調整內容之權利,乙方應予以配合。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九、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本次招標不收取領標金、押標金、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