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關係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87年9月2日通過建管經協字第1007 號函報)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置。定名為「中華民國建築物管理維護經理人協會公共關係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存廢或改組,悉由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或參與建築物管理維護之宣導活動,以確立本行業之社會地位及形象。
(二)發表或出版相關著述、評論、刊物,以充實社會大眾與會員對建築物管理維護之觀念及知識。
(三)廣泛徵求會員入會,強化本會組織事項。
(四)接待貴賓、籌辦對外會議、交流活動、外界諮詢等其他公關業務。
(五)處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執行委員
若干人及執行秘書一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此外,並設研究委員若干人,本會理事、
監事、會員及會員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執行秘書及研究委員,任期均為三年,但應配合理、監事任期
改組。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研究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四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經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 十 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