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91年12月10日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設置。定名為「中華民國建築物管理維護經理人協會國際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存廢或改組,悉由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國內、外建築物管理維護等相關資料,提供會員參考。
(二)籌組舉辦國際會議等相關事宜,以提昇本會國際地位及會員之國際觀及國際視野。
(三)舉辦國際交流活動或出版相關刊物,介紹台灣物業管理業界予相關團體。
(四)籌組參與世界不動產聯盟(FIABCF)及世界建築物管理服務廠商聯盟(WFBSC)舉辦之活動訪問團。
(五)國外相關團體、友人來訪時,籌組接待外賓事宜。
(六)其他國際相關事務。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得因應研究發展業務設各種技術發展組。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執行委員
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各技術發展組召集人一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長同意並聘任之。此外,並設研
究委員若干人,本會理事、監事、會員及會員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委員、執行秘書、研究委員、及召集人,任期均為三年,但應配合理、
監事任期改組。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研究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四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經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