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經本會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服務人群、提供就業機會及資訊,促進社會安定、協助政府對物業管理相關行業之法令研究,保障會員(代表)權益,推廣物業管理專業知識技術,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代訓管理服務人及技術專業人才,並辦理訓練、考試與核發物業管理經理人証書。
二、對大樓社區之服務、管理、維護、顧問等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三、宣傳有關物業管理之書刊。
四、推動國內、外間物業管理技術之合作與交流。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六、保障會員(代表)權益及增進會員(代表)共同利益為主旨。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社會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代表)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於物業管理相關行業之經理人員與管理服務人,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者均可參加,但須經本會二名會員(代表)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政府發照單位取得合法登記證明之建築物管理維護及物業管理之相關行業,均可申請加入,並以該公司負責人或經理人為代表,但須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名譽會員:凡對物業管理研究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貢獻並贊助本會後,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協助發展本會會務。
第九條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名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述之權利。如有會員(代表)未繳納會費者,亦停止上述四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與理事會決議時,或其言行有損及本會聲譽者,經會員(代表)檢舉及監事查明屬實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代表)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其他依法令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於大會時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議決會員(代表)之入會。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之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聯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重大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應各召開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監事會議,可採視訊會議方式召開及會議進行需遵循之規 範。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請假兩次視同無故缺席一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二條
召開理事會議時,得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請理事長列席。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召開理事、監事會議之各次會議紀錄於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四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
2.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肆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每年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
2.團體會員:每年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仟元整。
3.贊助會員:每年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三、基金及孳息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會費於接到通知一個月內應一次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繳納,本會摯給正式收據。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代表)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4年7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40029026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2年7月22日台內社字第1020267792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0年9月22日台內團字第1100045305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