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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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問答集
本會不提供法律諮詢,若有公寓大廈管理法規問題請洽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謝謝您。
  1. 按公寓大廈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之事項,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台9860 內營字第八六○三○六九號函已有明示。前揭申請報備之期限,上開條例查無明文限制。
  2. 另已申請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若欲申請更改名稱,則原受理機關應予受理,惟原申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仍應提具業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改名稱之會議紀錄,並繳回原申請報備證明始得申請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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