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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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問答集
本會不提供法律諮詢,若有公寓大廈管理法規問題請洽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謝謝您。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犯有刑事前科是否仍可擔任社區事務管理人員疑義,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並無明文規定,故縱有前科紀錄,倘已取得管理服務人員資格者,仍得據此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另基於契約自治,管委會當自行判斷僱傭之優缺利弊,惟管理服務人員造成損害等疑義,事涉私權,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查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中並無對年齡、性別及有無前科作限制,只要學歷符合規定或領有相關資格證者並完成受訓考試,即可申請證書從事業務
管理服務人員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任或僱傭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時,應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可證,惟由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自行管理執行管理維護事務,且非以此為業者,並無不可,不以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可證為必要。至於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委任或僱傭人員,負責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進行督導,如非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自無前揭條例之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係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管理服務業之業務執行項目,主要規定在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包括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而保全業,依保全業法第三條規定,係指依保全業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業之業務執行項目,則規範在同法第四條規定。兩者在法規依據、執行業務項目上皆有所不同。
有關保全公司承攬社區保全業務,仍應依保全業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至於該公司實際執行業務時,是否違反條例未經核發登記證而從事建築管理維護業務,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個案情形,加以認定。
經查相關規定,尚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成立分公司應申請許可之規定。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如公司法等。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規定,於92年12月31日修正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業定有明文,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同時依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業務,爰將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刪除。故修正後之條例及辦法,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未定有須專業經營之限制規定,其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以外之業務時,當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按92年12月31日修正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94年7月12日修正後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未定有須專業經營之限制規定,其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以外之業務時,當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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